淮南市出台《淮南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7-3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淮南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推动建设、规范和加强市化妆品不良监测哨点的认定和管理,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淮南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重点从哨点认定、哨点职责、不良反应收集与上报、监测哨点管理等方面对监测哨点管理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辖区内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设有皮肤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均应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经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定具备电脑等上报条件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和美容美发机构,也要注册为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基层用户,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收集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
《办法》要求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原则。监测哨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与化妆品有关的人体损害,应及时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监测哨点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建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3年。
《办法》明确监测哨点实施动态管理。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对监测哨点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监测哨点有未按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规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和报告质量不符合监测哨点要求、故意泄露相关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的,将取消哨点资格并视情形依法予以追责。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zwgz/sxdt/121115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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