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时间:2022-07-29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爱卫会: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全爱卫发〔2022〕3号),2022年是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为表彰在深入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倡导、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各地爱国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经中央批准,全国爱卫会决定于2022年表彰一批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表彰分配名额,我省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9个。按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与评选。”的要求,各市可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个。具体承担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其他成员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先进个人的人选原则上从县处级以下人员中产生。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思想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爱国卫生运动的决策、部署和爱国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3.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表现优秀、特色鲜明、人民群众认可,能够起到表率作用,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好,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近五年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5.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对爱国卫生相关工作领导有力。
(二)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思想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行端正,道德品质高尚。
2.热爱爱国卫生事业,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开拓进取,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能够起到表率作用。
3.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较高的群众威信和良好的声誉,能起到表率作用。
4.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评选推荐要求和程序
各市、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财政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竞争择优方式,分六个环节进行:
(一)通知公告。省爱卫会制定印发《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并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推荐报名。各市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三)资格初审。省爱卫办对各市推荐对象进行遴选,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送全国爱卫办后由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四)确定推荐对象。省爱卫办对全国爱卫办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国爱卫办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五)复评审核。全国爱卫办将组织专家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推荐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六)报批审定。全国爱卫办根据复评审核公示情况,提出表彰建议名单,并按程序确定后,印发正式表彰决定。
四、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由全国爱卫会决定“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发布表彰决定,并向受表彰单位授予“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向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选推荐质量
各市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要求、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条件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突出典型,把好事迹关。要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二)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推荐对象由推荐单位征求属地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附件6)。推荐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附件7、附件 8)。
(三)确保工作进度
1.初审材料请于2022年7月29日前报送省爱卫办,省爱卫办于8月7日前报送全国爱卫办。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为推荐过程、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公示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爱国卫生运动 70周年先进集体初审推荐登记表》(附件2)、《爱国卫生运动 70周年先进个人初审推荐登记表》(附件3)、《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9)。
2.复审材料请于2022年9月15日前报送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将于9月22日前报全国爱卫办。复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正式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省级范围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内容)、《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爱国卫生运动 70周年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全国爱国卫生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 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8)。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主要先进事迹材料以第三人称表述,要求文字通顺、事迹突出,用典型事例说话,字数2000字左右。电子版发送至全国爱卫办邮箱。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并将电子版材料刻录成光盘附送。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提供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5张(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并在相应位置粘贴),并附电子版照片。照片应为白色背景,头部须占照片面积一半以上,文件大小50-500KB之间,JPG 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中文姓名”加“-”加8位数字“出生年月日”,如“张某某-196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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