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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要求,保障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一季度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分析会议精神,现将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https://zwfw.nmpa.gov.cn/)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对2022年5月10日仍未完成产品年报的备案人,由所在地(州、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备案人于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整改;备案人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自治区药监局将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已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通过新平台主动注销产品备案。备案人尚未注册新平台账号,可向自治区药监局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见附件)。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在注销备案之日前已上市或已进口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备案申请书(式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附件

  注销备案申请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公司以下备案化妆品已不再生产,因本公司尚未取得新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用户账户权限,无法登陆平台注销产品备案,现申请自治区药监局注销本公司以下产品备案。

  特此申请。

   

   

  XXXXX公司(单位公章)

  2022年 月  日

  申请注销备案产品名单

  

  序号

  备案产品名称

  产品备案编号

  备注

   

   

   

   

   

   

   

   

   

   

   

   

   

   

   

   

   

   

   

   

  

  请将此件原件于6月30日前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柴霞,联系电话0991-4336037

   


  


原文链接:http://mpa.xinjiang.gov.cn/xjyjj/tzgg/202205/ea005220bf9c44989cd611af2e92f3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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