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检查的公告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关于委托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2个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检查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内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委托执法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三、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委托方取消委托之日止。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承担受委托方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检查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委托方,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解除委托行政检查权;
4.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司法厅和本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方提供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和相关资料,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责任
1.受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为,不得越权行使,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2.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接受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4.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检查行为。
5.受委托方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mpa.xinjiang.gov.cn/xjyjj/tzgg/202205/233e85ca4ed44b45a73f7f1fd286e1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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