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政策速览(第13 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进第二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印发,自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要求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经营企业要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
创新监管模式,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用械、保障健康!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zwgk/gkml/zcjd/202203/t20220318_3383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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