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法规 >药监政策速览(第18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委托方主体责任

药监政策速览(第18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委托方主体责任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了委托方,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一、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二、应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并承担相应职责;
三、应留样并符合相关要求;
四、应承担产品上市放行职责;
五、应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保存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

  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1号)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zwgk/gkml/zcjd/202204/t20220401_341306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