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政策速览(第18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委托方主体责任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了委托方,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一、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二、应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并承担相应职责;
三、应留样并符合相关要求;
四、应承担产品上市放行职责;
五、应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保存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
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1号)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zwgk/gkml/zcjd/202204/t20220401_3413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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