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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关各处室、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八五”普法规划落实,结合年度重点任务,省局制定了2022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主动公开)

  

  

  2022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晋办发〔2018〕1号)要求,强化普法责任落实,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为全省药品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机关各处室、检查分局为普法责任主体,以健全普法工作机制为抓手,“全覆盖、无疏漏、有实效”地普及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推进系统内部法治化建设,提升监管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监管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法治意识,营造社会关注法治、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监管事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执法和普法宣传相结合。根据工作职能,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服务全过程,利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让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直观的法治教育,以严格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文明执法。

  (二)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根据工作职能特点,以业务领域为主要方向,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普法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在日常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三)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履行职能、文明管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普法实践活动,在每一次执法活动中,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不断提高管理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的守法用法意识。

  (四)坚持高效务实与开拓创新相结合。立足实际,结合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突出普法的针对性,切实提高普法实效。要紧紧围绕“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机制,推进药品监管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

  四、责任分工

  省局具体承担“谁执法谁普法”职责的主体是机关各处室、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相应职能密切配合。各责任主体要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见附件),适时开展普法活动,向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处室、检查分局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法治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能任务,落实普法责任,经常性对执法对象、服务对象进行普法宣传,丰富普法手段,完善普法措施,认真收集报送普法工作成果。

  (三)加强引导,共享共治。坚持正面宣传,提高法治意识,创建依法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增强药品监管部门普法宣传的影响力,为药品执法监管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附件:2022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附件

  2022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普及的法律法规名称

  普法对象

  落实形式

  载体阵地

  普法方式

  普法节点

  责任处室

  1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体党员干部

  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微视频、局务会、干部大会、集中学习等

  普法读物、微视频、宣传册、宣传资料等

  专题讲座、网上学习、集体培训、发放资料

  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期间、“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

  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体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系列活动,现场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

  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册、展板、抖音等

  抖音、法治讲座、培训等

  “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培训(讲座)期间

  政策法规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体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等。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屏、抖音等

  以案释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培训等

  专题宣传、培训、讲座期间

  政策法规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全体党员干部、社会公众

  开展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培训、个人自学

  抖音、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电子屏等

  网上学法、专题讲座、集中培训、普法读物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办公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人员

  开展专题培训、集中学习、发放宣传资料、以案释法等。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拼音、电子屏等

  集中学习、培训、普法读物、以案释法

  会议培训期间、执法办案现场 

  政策法规处、稽查与应急管理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执法人员、社会公众

  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微视频、抖音宣传普及相关知识。

  抖音、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电子屏等

  专题培训、现场普法、发放普法读物

  “安全用药月”、培训、现场检查期间

  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各检查分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监管执法人员

  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微视频、抖音宣传等。

  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册、展板、抖音等

  集中学习、培训、普法读物

  集中学习、培训期间

  药品流通监管处各检查分局

  8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注册监管人员

  专题培训、受理现场普法、检查现场政策解读。

  宣传册、普法读物、省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现场或电话咨询服务、受理审查现场政策解读、专题培训

  咨询、受理审查、现场检查、专题培训期间

  药品注册处

  9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从业人员、监管执法人员

  集中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

  会议培训资料、监督检查现场、宣传材料等

  培训、讲座、检查现场政策解读、法规宣讲等

  会议、培训、讲座期间、检查期间

  各检查分局

  10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从业人员、监管执法人员

  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宣讲等。

  宣传材料、会议培训资料、监督检查现场

  法规宣讲、政策解读、培训、讲座、检查现场等

  检查期间、讲座、会议、培训期间

  各检查分局

  1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

  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媒体宣传、法规培训、监督检查现场政策解读。

  会议现场、检查现场、网站、微信公众号

  法律讲座、以案释法

  培训期间、检查期间

  药品流通监管处

  1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监管人员

  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现场政策解读、法规宣讲。

  

  会议培训现场、监督检查现场

  以案释法、法律讲座

  检查期间、培训期间

  药品生产监管处

  1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执法人员

  科普宣传视频、培训班、检查现场普法、互动交流、消费提示、宣传册等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微视频、专题片等

  讲座、培训、编制普法读物、法治动漫、微视频、抖音等

  讲座培训期间、检查期间、医疗器械宣传周期间

  医疗器械监管处各检查分局

  14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从业人员、监管人员、社会公众

  培训班、现场检查、互动交流、消费提示、科普宣传视频、宣传册等。

  微信公众号、抖音、微视频、门户网站、宣传片、宣传册等

  专题培训、讲座、编制普法读物、法治动漫、微视频、抖音等

  “5.25”爱肤日、化妆品科普宣传周期间、培训检查期间、

  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分局

  15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人员

  开展专题培训、集中学习、发放宣传资料、以案释法等。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拼音、电子屏等

  集中学习、培训、普法读物、以案释法

  会议培训期间、执法办案现场 

  稽查与应急管理处、各检查分局

  16

  党章、党内法规

  全体党员干部

  “三会一课”、集中培训、专题学习、发放图书资料

  党内读物、“三会一课”

  专题党课、发放党内读物

  集中培训、专题学习期间

  机关党委

  


原文链接:http://yjj.shanxi.gov.cn/xxfb/wjtz/202206/t20220629_6513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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