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2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凡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均可线下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网络销售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营范围应包含6840(体外诊断试剂)。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前,不得生产在境内上市的相关产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或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做好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产品运输、储存条件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产品说明书未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说明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不得销售给个人使用。

  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对入驻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实名登记、资质审核、经营行为管理等义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省药监局报告。

  五、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各自归口、统一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单位)对省内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申报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及注册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企业产品注册进展情况;加强省内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生产环节质量监管;指导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做好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

  六、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渠道反映的案件线索,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省药监局。

  联系人:艾登智     联系电话:028-86781785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yjj.sc.gov.cn/scyjj/gztz/2022/3/16/09e4bcc6c61241a5badd6cef9d19668b.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