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监局关于推荐外聘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专家建言献策智囊作用,完善技术决策机制,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监管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局决定建立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库。为做好专家库成员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推荐范围
专家库成员从区、市两级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区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检验检测及研究机构,高校,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中推荐产生。
二、专家库成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
(二)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学术职业道德;
(三)具有药学、医学、化学、电子、法学、社会学、管理学、信息学、生物工程、新闻传媒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特长;
(四)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五)熟悉药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专业领域内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七)无违纪违法或不良信用等记录;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专家入库推荐和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入库专家填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推荐表》(附件1)。
(二)单位推荐。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相关协会(学会)或其他组织推荐。
(三)审核公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推荐的专家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名单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正式进入专家库。
(四)聘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入库专家发放外聘专家聘书,聘期3年。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相关单位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纸质版推荐材料(附件1、附件2及推荐专家最高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寄送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地址:南宁市云景路32号),邮编:530029。电子版发送至:gxyjrsc@163.com。
(二)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联系人:李安妮,电话:0771-5852920,15717713710。
附件: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推荐表
2.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推荐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zwgk/fdzdgknr/ggtg/t11012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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