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资讯 >自治区药监局召开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修订专家论证会

自治区药监局召开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修订专家论证会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5月13日,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召开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修订专家论证会,来自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等单位的11名专家代表组成的专家组,对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深入论证和修订。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韦广辉出席会议并讲话,广西职改办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指导。

  韦广辉对做好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论证和修订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和新的职称改革文件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认清当前职称评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开展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二是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科学准确修订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要坚持破除“四唯”( 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改革方向,紧紧围绕淡化论文、强化业绩、突出成果等要求,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充分释放巨大创新潜能。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积极拓宽思维,多方听取意见,以完善标准为核心,确保评价标准的科学、精准、易操作。要遵循非临床类药学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非临床类药学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使新修订的评价条件标准能准确反映新时代非临床类药学专业人员队伍需求,体现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特点。要积极配合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和强首府战略等自治区重大部署的实施,服务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河池药融园、区域协调发展来宾试点等产业集聚区发展。三是要以提高服务满意度为目标,合理安排时间节点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要科学设置非临床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打通非临床类药学专业评审体系,提升非临床类药学专业人才业务素养和能力水平。要坚持贴合实际,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专业性,综合研判申报条件讨论稿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激发自治区非临床类药学专业人才创新潜能。要对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的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结合本次论证会专家意见和广西非临床类药学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条件,细化措施,使之更具操作性,确保高质量如期完成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修订工作。

  会上,参加论证的专家从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角度出发,针对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正、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逐条逐项展开交流发言提出了修改建议,最终形成了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修订稿。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xwdt/bjdt/t1191212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