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资讯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审批服务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审批服务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一改两为”大会精神,省局制定了《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审批服务的若干举措》,已经第4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审批服务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推动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工作取得实效,安徽省药监局在总结前期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持续优化审批服务的若干举措,现通告如下:

      一、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

      1.开展“药械创新我来帮”活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省内药械创新在研产品。

      2.支持研发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称:持有人)发展。药品注册申请人与受托生产企业为联合申报在研品种注册而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属于非首次申请的,可基于风险原则免于现场检查;受托生产在研品种的生产线暂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下称:GMP符合性检查),可后延至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时同步开展 GMP 符合性检查。

      3.引导我省具备药品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的药品研制机构或企业申报 B 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具备药品批准文号转让资格和条件。对拟通过药品批准文号转让进行持有人主体变更(下称:品种转让)而办理 B 类药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转出方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生产范围的,免于提交通过 GMP 符合性检查的证明资料;属于非首次申请的,可基于风险原则免于现场检查。

      4.对临床急需和创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行专人负责,提前会商沟通,研审联动,全程辅导,对临床试验方案提供前置咨询服务,优先安排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技术审评。对能够完成国产替代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成立工作专班,全程做好政策、技术等服务保障。

      5.加快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速度。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压缩至少 50%,其中技术审评(包括补正后的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限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二、促进外省优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向安徽集聚

      6.企业受让外省已上市中药品种而办理 B 类药品生产许可,免于提交转出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企业获批成为品种的持有人后,优先安排 GMP 符合性检查;后续将品种转入我省生产的,并联实施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注册核查和 GMP 符合性检查等。

      7.外省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转移至我省注册、生产的,对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可采用原注册资料内容,参考原审批意见,合并审批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其中技术审评工作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方式

      8.优化药品变更生产场地现场检查方式。多个品种同时变更生产场地的,可基于风险原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品种开展现场检查。品种拟变更的生产场地上已有同剂型代表性品种通过 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基于风险原则免于现场检查,但高风险品种和 特殊复杂剂型品种除外。药品上市后因长期未生产等原因,导致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的,持有人应选择原研产品或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为对照开展质量对比研究;中药独家品种(指没有同名同方的品种)确实无法开展对比研究的,经风险评估确无安全隐患的,可免于提交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材料。

      9.优化药品受托生产许可检查方式。受托生产的生产线暂未通过 GMP 符合性检查的,受托企业可以在现场检查时,同步以拟受托生产品种开展 GMP 符合性检查。我省企业拟接受外省企业委托生产的,如已具备受托生产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可基于风险原则免于现场检查,但已上市的特殊复杂剂型品种除外。

      10.优化药品跨省委托生产许可检查方式。我省持有人跨省委托生产已上市品种,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由安徽省药监局协商受托方所在地省局开展。委托品种已按照有关规定获批在受托企业同一生产线生产过,可基于风险原则及两年内受托方所在地省局的现场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评。企业申报在研品种注册或品种转让的跨省委托生产,许可前免于对外省生产场地的现场检查。

      11.探索远程检查方式。持有 A 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因申报在研品种注册或品种转让而办理 B 类药品生产许可的,可基于风险原则实施远程检查。

      12.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方式。企业通过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后,两年内在原生产地址再次申请相同生产范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二级产品类别)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或再次申请相同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流程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可实施书面检查,免于现场核查。

      13.优化部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企业已通过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一年内在原地址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变更生产范围可免于现场检查。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原则上免于现场检查,特殊情况按省药监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生产地址变更仅涉及存储条件没有特殊要求(如冷藏等)仓库的,企业可提供变更涉及的书面资料(如房产证、现场照片等),经书面审核能够证明符合要求的,免于现场检查。

      四、优化药品注册审评程序

      14.对药品再注册、药品生产许可以及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中载明为“长期未生产”的品种(下称:“长期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等事项,符合要求的可同步申请、合并检查、并联办理。

      15.持有人申请“长期未生产”品种再注册,如《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该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或未确定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应当制定增加生产范围或受托生产企业的工作计划。省药监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注册,并在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中载明持有人应继续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

      16.“长期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前发生生产场地变更,确因企业整体搬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新生产场地完成变更研究 的,免于提交变更研究材料。持有人提交恢复生产申请前应按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完成变更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工作,提交变更研究材料,符合再注册审批要求的,省药监局一并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先报经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批准。

      五、依法取消部分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事项

      17.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无需申请“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无需申请“增加生产产品的许可事项变更”。

      六、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18.出台《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基于风险管控原则,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19.协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多个事项的审批权限通过委托、下放等方式交由自贸区合肥、芜湖、蚌埠片区办理。具体事项根据省政府关于自贸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的有关决定等文件确定。

      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20.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制定《省药监局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审批流程工作方案》,下移行政审批层级,扩大即办事项范围。

      21.设立“许可注册惠企服务”专栏。收集与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和共性问题解答,指导行政相对人规范开展许可注册备案相关工作。

      22.实行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全程网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的通知》,拓宽与企业沟通交流渠道,规范上市前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工作。

      23.提升服务企业便捷度。为做好企业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满的衔接工作,方便企业办理受托生产、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等,由所在地分局根据企业既往通过 GMP 符合性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为企业出具有关剂型、品种及其生产场地符合药品 GMP 要求的书面意见。

      24.探索推行智慧审批。对于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精简申报资料,逐步实现“智慧办-机器审、秒办理”。

      本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3 年。国家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优化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服务的通告》(〔2019〕年第 6 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食药监安秘〔2013〕30 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public/4140867/12109012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