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吉林省关于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吉林省关于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药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属地党委政府的药品安全管理责任,有效推动药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不断强化药品安全组织保障和政治责任,我局起草了《吉林省关于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请于2022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李海涛(联系电话:0431-81763367)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吉林省关于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及关于全面做好药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认真履行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推动,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药品安全治理格局,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的底线,追求药品高质量发展高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药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药品安全负总责,重大药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药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同时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药品安全工作,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强化各级党委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统筹领导实施药品安全战略。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疫苗监管的长效机制,要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年度综合考核,做到共同决策部署,共同推进落实,共同考核评价。定期组织开展药品风险状况分析,研究药品安全监管措施,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治理能力。
(二)重视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强药品监管基层基础建设,优化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班子专业结构,配齐配强监管力量。
(三)形成药品安全治理合力。各级党委要支持本级政府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它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药品安全有关工作和活动。各级党委工作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在药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宣传舆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检查督办、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主动支持相关部门加强药品安全工作。
(四)加强药品安全问责。各级党委要层层压实药品安全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落实最严格的监管,执行最严厉的处罚,实施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要按照“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容错纠错机制,教育引导广大药品安全监管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四、落实各级政府药品安全工作的行政责任
(五)组织实施药品安全战略。各级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强化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安全属地管理,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定期听取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推动解决影响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重点问题。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本级药品安全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每年要对药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
(六)发挥药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各级政府要及时成立药品安全委员会,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正确处理促进经济发展与保障药品安全的关系,定期分析和评估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研究制定解决药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推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措施。
(七)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药品监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和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药品安全监管装备建设,配齐配强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相关工作技能的监管人员,保持监管队伍相对稳定,切实满足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执法监管、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
(八)依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职责。加强药品专项整治,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九)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各级政府要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要加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立即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应对处置。
(十)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核实、查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十一)健全全程监管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在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纪衔接、行刑衔接、信用建设、联合惩戒等方面,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调联动、凝聚合力,健全药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责任体系。
(十二)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将药品普法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药品安全治理新模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药品安全科普法治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成果,广泛宣传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安全形势、监管成效等,倡导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理念,增强人民群众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大监督考核工作力度
(十三)健全完善督察督办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建立督察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
(十四)强化责任考评。要将药品安全责任考核纳入平安吉林建设、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目标绩效考评,加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夯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辖区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在药品安全考核中直接评定为末档。
六、保障措施
(十五)严格督察督办。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督察机制,加强对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落实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的督察,强化药品安全责任落实。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十六)实施约谈通报。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药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重大药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
(十七)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完善药品安全党政同责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履行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问责。
原文链接:http://mpa.jl.gov.cn/zxfw_84842/gsgg/qtgsgg/202206/t20220627_8491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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