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药监告〔2022〕41号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为规范收费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现就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受理后,申请人应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告》(辽药监告〔2021〕20 号)规定,根据相应的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缴纳费用。
二、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被国家药监局认定为创新二类医疗器械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三、申请人收到省药监局发出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的,省药监局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终止实施行政审批。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原文链接:http://ypjg.ln.gov.cn/xzxk/ggtz/202207/t20220708_4611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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