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徽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6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皖中医药发展秘〔2021〕1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具体举措》《安徽省中医药条例》,进一步传承弘扬我省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安徽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已有较好基础、历史上对中医药学术与文化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名人遗迹、历史古迹或有规模、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展示场所,建设一批有古迹、有展馆(或陈列室)、有文物(或文献)、有讲解、有活动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使中医药优秀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本次新建10个左右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二、申报与遴选条件
(一)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有重要价值,且影响力较大的中医药类历史遗迹、古迹文物(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优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或具有悠久历史的中药“老字号”企业,或具有较大规模在展示中医药优秀文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医药博物馆,或在医德医风建设方面有典型意义的现代化中医院,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医药专题展示场所,或有与其相关的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故、传说、事迹等中医药文化资源。
(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并能够在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三)具有保护和发展文化基地建设的条件、能力及具体措施。
以上基本条件需同时具备。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按照申报基本条件要求陈述申报理由,说明申报目的,阐明自身特色优势。应包含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目标、工作步骤、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二)填写“安徽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一式五份,印制成册。
四、申报时间
2021年5月11日至5月30日。
五、申报、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自愿申报。各申报单位遵循自愿申报原则,满足申报条件的机构,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申报表(附件2)。
(二)联合推荐。由所在市级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文化和旅游部门择优推荐符合基地建设基本条件的场所或单位,联合向省级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中医药局推荐。省直单位直接上报。
(三)专家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市各有关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和基地建设单位建议名单。
(四)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研究确定建设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
(五) 基地创建时间为2年。基地建设任务完成后,由所在市级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后,授予“安徽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牌匾。
(六)验收合格的基地满1年后,省级主管部门将根据建设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发展处
联系人:祝劲松,联系电话:0551-62998560
邮 箱:ahzyyfzc@126.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屯溪路435号,邮编:230022。
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
联系人:田冰凌,联系电话:0551-63608270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230091
附件:1.安徽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指南
2. 安徽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1
安徽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指南
一、范围
《安徽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安徽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二、依据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三、功能
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展示场所,是中医药文化的宣传阵地,是中医药工作者、院校学生接受中医药传统文化和医德医风教育的课堂,是向社会普及中医药知识、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展示的窗口。
四、形式
中医药文化基地可以各类中医药资源为依托,以多种形式为载体,紧密围绕中医药文化主题和特色开展工作。凡符合基地标准和要求、具备成熟完善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和能力、具有中医药文化显著特色、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医药相关机构,均可以开展基地建设,例如,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历史遗迹遗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的中医药文化展馆、中药企业(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等企业)、中医药养生体验馆等。
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价值的机构形式开展基地建设,不断拓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内涵,丰富基地展示的形式和手段,扩大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社会影响力。
五、建设内容及要求
(一)具备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内涵,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故、传说、事迹等,具有对其深入挖掘、整理和研究的能力。
(二)以展示中医药文化为主题,突出本基地的特色和优势,开展有特色的中医药文化服务与传播,具备专门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场所面积须适应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文化科普需求,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具备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及中医药健康文化体验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和外围环境,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完善、更新。
(四)面向社会开放,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的接待能力。每年接待参观不少于5000人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
(五)能够结合本基地事迹,开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或学术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六)具备专业的宣教队伍,宣教人员应具备中医药专业学历或接受过专门的中医药知识培训。
(七)建有介绍本基地的网站或网页,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八)具有与本基地相关的文化产品(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等),产品特色突出,具有本基地特色。
(九)具备健全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均制定基地工作计划。
(十)具备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经费和保障措施。
附件2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ztzl/zyygljzt/zyyztsy/wjtz/5566992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