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公告(2024年第15号)
时间:2024-08-27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7号修改)规定,经持证企业主动申请,我局同意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详见注销清单)。自注销之日起,企业须依法停止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zwgz/gsgg/122459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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