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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时间:2024-08-20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部门发文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联合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违规处理等7章54条,明确具体要求、处理方式及违法违规后果,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清晰指引。

  根据《指南》,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

  《指南》指出,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应当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实行浮动会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南》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费用。

  此外,《指南》明确,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指南》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作出了明确提示,提出了监管要求。

  《指南》强调,市场监管、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经营主体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各级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平台等进行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各类费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郭婷)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初审:叶阳欢;复审:于加倪;终审:杨庆成


原文链接:http://mpa.jl.gov.cn/zxfw_84842/xwlm/gndt/202408/t20240814_8945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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