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各地市行使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权限的通告
时间:2024-06-03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第6号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4〕15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提升简政放权工作成效,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经研究,决定于2024年6月1日起,委托各地市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等3个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上述事项,事项办理安排如下:
一、在线申报
上述委托事项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系统”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并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证书结果。
二、线下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申报资料的方式进行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证书结果。各地具体办理安排如下:
(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福州市事项,主要依托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层经营管理类423-425窗口
交通指引:地铁:可乘坐1号线在茶亭站下车;或乘坐1号线、2号线在南门兜站下车。公交:可乘坐2路、6路、64路、79路、83路、89路在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或乘坐6路、33路、38路、40快线、41路、54路、59路、73路、83路、89路、136路、159路、171路、179路、306路在公交仁德站下车。
联系电话:0591-83215774。
(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厦门市事项,主要依托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厅3号、4号、5号、6号窗口
交通指引:公交:可以乘坐18路、42路、137路、431路、433路、740路、843路、947路、959路、M37路、M40路,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BRT:可以乘坐BRT快1路、BRT快2路、BRT快5路,BRT快6路、BRT快8路、BRT快9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
行车路线 :可以沿着“云顶北路” 往岛外方向,行驶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公交站点下车即可。
联系电话:0592-7703550。
(三)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漳州市事项,主要依托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管A327号窗口。
交通指引:1、龙江中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东)站”,现途经线路共8条,分别为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K6路、702路、501路;2、水仙大街“市行政服务中心(北)站”,现途经线路共11条,分别为11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K6路、702路、501路;3、建元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南)站”。现途经线路共2条,分别为19路和V3路。
联系电话:0596-2072208。
(四)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泉州市事项,主要依托泉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栋泉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场准入类专厅8号窗口
交通指引:直达位于东海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公交线路有K1路、K606路、14路、微1路等,在“府东路北段”站点下车即可到达,还有一些公交线路途经周边站点,步行可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如途经晋光小学东海校区站的1、8、30、34、60、61、X3、K7、K508等线路公交,途经府东路南段站的34、60、61、X3、E5、K606、微1路等线路公交。
联系电话:0595-22132244。
(五)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三明市事项,主要依托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三明市三元区碧湖街道江滨北路11号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6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5路,15路,18路,53路,60路,66路公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后步行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即可。
联系电话:0598-7500096。
(六)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莆田市事项,主要依托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楼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全科综合专区B02、B05、B07、B10窗口。
交通指引:可乘坐1、7、28、202、K01、K02、K03、K05、K06路公交线路在市政府站下车即可。
联系电话:0594-2658912。
(七)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南平市事项,主要依托南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南平市建阳区翠屏路2号南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三区10号窗口
交通指引:公交:可以乘坐101路、12路、1路、微循环3路坐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联系电话:0599-8391650。
(八)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福州市事项,主要依托龙岩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幢龙岩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区14、17、18号窗口 。
交通指引:可乘坐3、8、26、33、35、38、39、53、101、148路公交车在“市行政中心”站下车,9、16、131路公交车在“交通银行”站下车,18、27、201路公交车在“家和天下(文行灯饰)”站下车,54、167、206路公交车在“招商银行龙岩分行”站下车,再前往龙岩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7-2529025。
(九)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宁德市事项,主要依托宁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镜台山路9号宁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2层202、203、206、207、208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交通指引:可乘坐6路、9路、18路、20路公交车至市政府站下车后,往市政府大楼后侧步行200米即可。
联系电话:0593-2250330。
(十)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承接我局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事项,主要依托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办理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一企一证66、67号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公交车路K1、K2、2、3、7、8、9路在区管委会站下,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即可。
联系电话:0591-23162932。
特此通告。
附件: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政务服务事项表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政务服务事项表
序号 | 事项主项 | 业务办理项 | 事项 类型 | 设立依据 | 省级调整部门 | 调整方式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 行政 许可 |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省药监局 | 委托 | 1.省药监局加强线上线下监管,严厉打击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利用网络违规销售药品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公开处罚结果。 2.违法行为涉及通信管理等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之前已委托福州市、厦门市药监部门实施,此次全面委托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监部门实施。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发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 ||||||||
2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新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办公场所地理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 (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七)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文件目录; (八)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省药监局 | 委托 | 1.省药监局加强线上线下监管,严厉打击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利用网络违规交易医疗器械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公开处罚结果。 2.违法行为涉及通信管理等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监部门实施。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 |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 变更) |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办公场所 变更) |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网站域名、IP地址和服务器存放地址变更) |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或ICP备案号变更) | ||||||||
3 | 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
| 其他行政权力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 省药监局 | 委托 | 1.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权限调整后,仍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工作。 | 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监部门实施。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2024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wgk/gstg/tzgg/202405/t20240531_64582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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