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药学(非临床单位)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选推荐工作的函
时间:2024-05-17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全区药学(非临床单位)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正常开展,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11号)精神,由我局负责组建全区药学(非临床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现就推荐专家人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组建全区药学(非临床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承担全区药学(非临床单位)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任务。
二、推荐对象
全区范围内从事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评价监测、投诉举报、培训教育等方面的高级职称专家。
三、推荐条件
推荐药学(非临床单位)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会专家库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工作,学术造诣深,工作能力强,熟悉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了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熟悉职称政策,热心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遵守评审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取得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主持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者;或者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者优先。
(六)凡有违纪违法、党纪政纪处分、诚信缺失、学术不端等情形的人员不得推荐。党政机关领导、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人选。
四、推荐程序
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地级市人社局、自治区区直部门)审核把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药学(非临床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推荐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切实保证推荐专家的公正性、权威性,对违规推荐入选专家库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
(二)对无正当理由或多次拒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取消入库专家资格,通报推荐单位。
(三)转聘到管理岗位或到党政机关任职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本人要及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申请移出专家库。
(四)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进行专家调整更新,每年5月底前补充专家人选。
六、报送材料
(一)《自治区药学(非临床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推荐表》纸质版一式3份,要确保填报信息完整、用印齐全。WPS电子版按“XXX专家药学(非临床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推荐表”命名保存。
(二)请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推荐专家情况汇总,填报《拟推荐药学(非临床单位)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名册》(附件2),Excel电子版按“XX单位拟推荐专家名册”命名保存。
(三)请各单位于5月24日前将推荐纸质材料寄(送)自治区药品监督局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电子版发送nxyjjrsc@163.com邮箱。
附件1和附件2电子版请到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公告通告栏下载(http://nxyjj.nx.gov.cn/yp/ggtg_37855/)。
联系人:吴丹、盛家琪
联系电话:0951-6024459
附件:1.自治区药学(非临床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推荐表.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yp/ggtg_37855/202405/t20240515_453969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