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自治区中医药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桂制剂”遴选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中医药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桂制剂”遴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区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品牌化建设,经研究,自治区中医药局联合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科技厅五部门共同开展医疗机构“桂制剂”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遴选出一批品质佳、疗效好、知名度高、具有地域特色的广西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桂制剂”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桂制剂”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动“桂制剂”在全区医疗机构使用;搭建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平台,加快推动“桂制剂”向新药转化,打造汇聚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的“桂制剂”品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选择区域特色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坚持地域性与临床应用相结合,品种独特性与创新性相结合,优先选择含有我区道地药材、新药转化潜力较大的中药(壮瑶药)制剂品种。

  三、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

  2.申报品种

  申报品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性。申报的中药(壮瑶药)制剂应取得我区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2)有效性。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2年及以上、疗效确切、临床应用量相对较大。

  (3)经济性。原则上申报的中药(壮瑶药)制剂近2年平均年销售额应不低于50万元或销售量高于10000件(以最小销售包装规格计数)。

  (4)规范性。近5年,经药品监管部门抽检,未出现抽检不合格现象。

  (5)标准性。制剂处方药材需要有国家或省级药材标准。

  (6)安全性。处方不含大毒药味。

  (二)优先推荐条件。

  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越多越优先推荐。

  1.具备民族特色优势。制剂处方中含有“桂十味”、“广西区域特色药材”《广西道地药材目录》(第一批)《广西壮瑶等少数民族药材目录》(第一批)等我区道地药材。

  2.具备临床应用优势。制剂处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来源于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全国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国家中医优势专科、广西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广西岐黄学者、广西(青年)岐黄学者、桂派中医大师等名家名医名科的经验方。

  3.具备品种独特优势。制剂品种临床应用于国家优势专科或国家优势病种。

  4.具备新药创新转化优势。制剂品种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件。

  5.具备成果转化优势。制剂品种拥有处方专利或立项国家、省部级或厅级相关临床课题。

  6.具备医保支付优势。已入选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三)不纳入此次遴选的范围。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

  2.避孕药品。

  3.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4.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5.中药(壮瑶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6.超出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有效期的医疗机构制剂。

  四、评审程序

  (一)设区市推荐。

  由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各市情况择优推荐,汇总名单后报送至自治区中医药局。区直医疗机构直接报送。

  (二)专家审评。

  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品种进行审评,初步遴选出30种中药(壮瑶药)制剂作为“桂制剂”候选名单。

  (三)部门审定。

  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经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审定,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安排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工作,加强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申报材料包括附件1、2,事业单位法人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优先推荐条件证明材料等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7份)。未尽事宜,敬请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中医药局:盘叶花 蒋志敏,0771-2448682 2448426

  自治区医保局:黄梦蕾,0771-5727679

  自治区药监局:李建忠,0771-5882596

  自治区科技厅:龙智翔,0771-2613169

  邮箱:ghcy@wsjkw.gxzf.gov.cn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自治区中医药局规划产业处  

  邮编:530021

  

  附件:1.推荐汇总表

               2.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zyyj.gxzf.gov.cn/xwdt/gxgg/t1843293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