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局建立“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库”,在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全区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现本届聘任的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任期将满,请各有关单位重新推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将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推荐范围
专家库成员从区、市两级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区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检验检测及研究机构,高校,行业协会(学会)中推荐产生。
二、专家库成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具有药学、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医学及相关工作满1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熟悉药品(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材料、药用辅料等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理论的发展动态;
(四)服从选派,按时参加审评会议或函评,严格遵守审评工作纪律,按要求完成审评任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国家级专家、民族医药专家及专业领域内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七)无违纪违法或不良信用等记录。
三、专家入库推荐和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专家根据个人意愿,填写《药品(民族药)专家推荐表》(附件1)。
(二)单位推荐。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相关协会(学会)或其他组织推荐。
(三)审核公示。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对被推荐的专家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将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任,聘期3年。
四、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候选人应尽量涵盖本单位所有的专业(包括稀缺专业,如儿科、妇科、男科、老年病科、皮肤科、肿瘤科、肝肠专业、烧伤专业及壮瑶医等临床医学专家,壮瑶等民族药专家,动植物鉴定专家,化学合成专家)。
(二)请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纸质版推荐材料(附件1、附件2及推荐专家最高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寄送至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联系地址:南宁市云景路32号1107室)。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387652889@qq.com。
(三)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联系人:农新维,电话:0771-5827335。
附件:1. 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表
2. 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文件下载:
附件1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表.docx
附件2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汇总表.docx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zwgk/fdzdgknr/ggtg/t174052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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