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行为,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执业药师配备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人员、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针对当前有些地区执业药师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在乡镇所辖农村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没有条件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底。

  二、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依法配备执业药师的主体责任,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稳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水平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要加强对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职尽责;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ypjg.ln.gov.cn/ypjg/zwgk/gztz/yp/2023042011062150701/index.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