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省药学会:

  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药监综〔2023〕83号)要求,现就我省2023年“安全用药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安全用药月”活动时间为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在此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应于11月底前举办。

  二、活动主题

  2023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的主题为“安全用药 健康为民”。

  三、宣传重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是辽宁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首战之年。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围绕重点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药品监管工作进展和成效,宣传安全用药理念和知识,凝聚药品安全社会共识。

  (一)宣传药监部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进展。重点宣传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服务民生、增强能力等方面取得的工作进展。

  (二)宣传药品监管重点工作成效。围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等国家法规文件及《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办法》等省级政策文件,多角度、深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及法规宣贯。大力宣传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等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展现药品监管工作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增进公众对药品监管工作的认知和信心。

  (三)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科学知识,对公众尤其是儿童、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安全用药进行解读和科普,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围绕“安全用药 健康为民”主题,参照《2023年辽宁省“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安排》(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活动方案,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策划开展相关活动;要邀请组织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型企业等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扩大“安全用药月”活动的参与范围、覆盖面和社会影响,提升宣传效果。

  (二)增强活动实效。各地要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推广,切实形成全媒体覆盖格局,及时发布宣传内容和各项活动信息,使用统一的“安全用药月”标志;要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动员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省药监局各稽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工作联系,鼓励联合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各类宣传材料的审核把关,严把政治关和业务关,确保科普宣传内容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准确性。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反“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宣传月期间的讲座、研讨、培训等活动均以公益的方式举办,不得收取费用。

  

  (四)总结经验做法。各地要将相关活动开展情况(文字+图片或视频)、当地媒体的宣传报道及时发送到省药监局指定邮箱,省药监局将择优在网站和新媒体上发布。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安全用药月”活动开展情况,认真总结活动成效和经验,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报省药监局,并将总结电子版(word版)连同相关活动资料(pdf版)发至指定邮箱。

      请各市局确定一名活动联系人,于2023年11月8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闫斌   联系电话:024-31607031、15940566917 

  邮  箱:bgs.fda@ln.gov.cn

  

  附件:1.2023年辽宁省“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安排

  2.“安全用药月”活动联系人信息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附件1

  

  2023年辽宁省“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安排

  

  一、举办2023年辽宁省暨沈阳市“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

  在沈阳举行2023年辽宁省暨沈阳市“安全用药月”启动仪式,邀请监管部门、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共同参加,向社会公布辽宁省“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安排,邀请省内知名医院药学专家现场讲解用药安全的重要性及合理用药基本知识,联合重点媒体开展活动专题报道,营造安全用药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综合规划财务处,沈阳市市场监管局,省药学会)

  二、组织参加第十二届“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

  向公众推荐中国药学会“药葫芦娃”官方微信,动员参加“全国安全用药月”第十二届“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知识竞赛采用对战、闯关升级的形式增强活动趣味性,通过有奖竞答的方式吸引公众参与,参赛网友可在线生成自己的安全用药五维雷达图,了解自身安全用药知识的长短板,寓教于乐,精准传播安全用药知识。(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综合规划财务处,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药学会)

  三、组织参加第六届“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

  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为重点,推选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热心服务患者、积极宣传药学知识、热爱药学事业、开拓创新、成绩突出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的执业药师参加全国“最美药师评选”活动,树立和宣传执业药师先进典型,充分展示我省执业药师队伍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责任单位: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药学会)

  四、开展药品安全知识系列科普宣传

  围绕普及法律法规、药学科普知识、安全用药常识等内容,制作宣传折页、手册等宣传材料和公益广告、科普视频,通过电视台等媒体播放公益广告,在局网站、“两微一端”播放公益广告、科普视频等科普作品,向公众发放宣传材料,并同步传播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药知道”科普动画视频栏目中提示适当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用药时间以及药物禁忌、不良反应等安全用药知识微视频,普及安全用药常识,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综合规划财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药学会)

  五、举办药品安全科普知识讲座和安全用药进社区、进乡村活动

  组织监管部门、临床专家、业内学者和执业药师等开展线下或线上讲座咨询,广泛传播安全用药科学理念和知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走进社区、走进乡村,通过搭建科普展板、发放科普资料、药学专家现场咨询、药品安全知识宣讲等形式,开展药品安全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安全用药认知水平。(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综合规划财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各稽查处,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药学会)

  六、组织开展“携手共建药品安全防线”活动

  组织开展2023年“安全用药月—携手共建药品安全防线”活动。省级药品监测机构携手基层监测机构,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向社区居民,通过电子终端实操互动、科普展板展示、发放知识手册等方式,开展安全用药和药品不良反应科普宣传活动,努力提升公众安全用药认知水平,增进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的理解支持。(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综合规划财务处,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七、组织开展药品检验公众开放日活动

  组织开展药品检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各界人士走进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参观实验室,开展座谈交流,了解药品检验工作,更好地开展药品安全科学普及工作。(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综合规划财务处,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药检院,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八、开展《我“药”我健康》大型全媒体互动宣传活动

  与辽宁电视台、省内医疗机构合作,联合制作播出《我“药”我健康》全媒体宣传作品,通过设立权威在线、医师现场、药师驾到、互动时空、药箱里的问答题等栏目,以线上直播与线下推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建立公益性自媒体宣传品牌,充分发挥我省医药科技工作者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我“药”我健康》全民关注用药安全品牌活动。(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综合规划财务处,省药学会)

  九、举办疫苗安全突发事件(IV级)应急演练活动

  通过模拟发生概率相对高、调查环节复杂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对信息报送、先期处置、现场调查与溯源、应急响应、统筹应对、响应终止与善后处理等环节进行演练,锻炼应急队伍,提高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药监局执法督导处、药品流通监管处,营口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 (略)


原文链接:https://ypjg.ln.gov.cn/ypjg/zwgk/gztz/yp/2023111012124030630/index.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