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海科立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海科立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2〕5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51号
当事人:天津海科立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066853655P
住所:红桥区红旗路34号增6号-204
法定代表人:巩智
2021年3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红案移〔2021〕331号),该函反映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经核查,本委于2021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查询当事人年报报送情况、查询当事人税务登记情况等措施对案件进行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地址未发现当事人,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未报送2014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当事人自2018年至2021年不存在纳税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红案移〔2020〕331号)及相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户卡)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
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协助调查中恒信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纳税;
5.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于2017年7月4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注销;
6.现场笔录及相关材料,证明无法在当事人登记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委于2022年3月2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章)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tg/202206/t20220614_5905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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