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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3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广大执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5号令)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人〔2024〕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本省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的执业药师(含在我省参加2023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取证人员)。

  鼓励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但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要求

  执业药师每年需完成9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执业药师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习。

  专业科目由省药监局组织实施,采取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方式。

  四、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安排

  (一)面授培训班

  面授培训班将于4月下旬开始,延续开展分类教学,执业药师需提前登录安徽药品人才网(www.ahfda.com)选择相应的班次,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551-63710076。

  (二)网络继续教育

  专业科目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为“安徽药品人才网”,执业药师可通过电脑登录“安徽药品人才网”选择专业科目课件,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或关注“安徽药品监管”政务微信公众号、省药师协会微信公众号通过手机端进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五、学习要求

  1.面授培训班为公益性培训,不收取培训费,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专业科目网络继续教育将于5月份开通课程,学习时间为2024年5月至12月。

  3.执业药师完成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后可自行打印学时证明,如需纸质学时登记卡,可到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办理。咨询电话:0551-63710079。

  4.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六、其他事项

  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附件:省药监局政务微信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法.doc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public/4140867/122217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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