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军队各有关大单位卫生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总结“十三五”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工作基础上,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考核评价指标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医保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2年3月8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十四五”行动计划
基层中医药(含少数民族医药,下同)服务是中医药发展的根基,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基础保障。“十三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各项政策要求,加大基层中医药工作力度,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中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20年底,99%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8%的乡镇卫生院、90.6%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4.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85.38%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14%的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药为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持续推进基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总结“十三五”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着力健全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在治未病、医疗、康复、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领域的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公平性,为健康中国建设和乡村振兴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人员配备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有较大提升,较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实现“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提供中医药保障。
具体目标是,到2025年,基层中医药实现五个“全覆盖”:
——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诊所)基本实现全覆盖,8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实现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1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完成服务内涵建设;
——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基本实现全覆盖,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基层中医药人才配备基本实现全覆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同类机构医师总数比例超过25%,100%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
——基层中医药健康宣教实现全覆盖,所有县级区域依托县级医院设置中医健康宣教基地,推动中医药健康知识普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
1.发挥县级中医医院龙头带动作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原则上每个县办好一所县级中医类医院,有效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诊疗和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任务。支持县级中医医院能力建设,提升县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配置,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等国家标准,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妇科、中医儿科。
2.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条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综合服务能力。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符合标准中医馆的基础上,对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开展服务内涵建设,重点加强中医药人员配备、中医药技术服务提供和中医设备配备。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在全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基础上,探索在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打造区域相对独立、中医服务更加丰富的中医药服务场所。
3.鼓励社会力量在基层办中医。鼓励社会力量在县域举办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发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特色为主的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中医医院举办互联网医院,支持名老中医举办诊所,支持企业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保证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专栏1 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
名医堂建设:以中国中医科学院等优势中医机构和团队为依托,创新政策措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分层级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名医堂,推动名医团队入驻,服务广大基层群众。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围绕脱贫地区、易地搬迁安置点、原中央苏区等地区支持县级中医医院加强基本建设,改善业务用房条件,更新换代医疗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建设: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设置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15%的中医馆完成服务内涵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开展“中医阁”建设,完善中医药场地、中医药诊疗服务设施,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