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3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卫科教字〔2023〕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全面落实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山东省“十四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山东省“十四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规划》等文件精神,在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的设置布局上发挥导向作用,促进错位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夯实创建更高水平科研平台的基础,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重点学科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申报与认定、建设管理、经费管理、考核与验收、附则,共七章,三十三条。
1.关于建设目标。《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学科从基础研究、防治技术攻关、临床转化等方面布局,按照“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区域、动态管理”的原则,打造具有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成果转化、扩大技术辐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重点学科基地。
2.关于组织管理。《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学科实行省卫生健康委、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学科依托单位三级管理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开展学科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重点学科的统筹管理,组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3.关于申报与认定。《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基本条件、组织申报、论证评审、签订任务书等事项。
4.关于建设管理。《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省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实行全程监管。建设期为三年,依托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承担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任务书。
5.关于经费管理。《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建设期每年投入不低于50万元,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考核与验收。《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省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核与期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5个等次。
7.关于重点学科统一命名。《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重点学科的统一命名,依托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
(二)《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分总则、管理职责、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
1.关于建设原则。《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坚持“整体规划、强化优势、分批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应用基础类、转化应用类、政策研究类和条件保障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措,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保障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
2.关于管理职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与权限。省卫生健康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实验室建设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开展实验室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统筹管理,组织检查,配合考核评估。依托单位是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3.关于申报与认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论证评审、签订任务书等事项。
4.关于运行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依托单位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明确了实验室人员组成、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要求。同事明确了撤销资格的情形。
5.关于考核与评估。《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评估指标体系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重点实验室采取年度报告与期满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6.关于重点学科统一命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重点实验室的统一命名,依托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实验室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重点学科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312/t20231218_4594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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