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法治 >自治区药监局召开《中药饮片不符合 药品标准 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原则》专家论证会

自治区药监局召开《中药饮片不符合 药品标准 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原则》专家论证会

时间:2023-12-17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导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准确判定“水分”、“灰分”、“杂质”等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对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科学界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提高执法效能。12月13日上午,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组织局机关相关处室和自治区药检院、药学会等单位从事药品监管和中药检验、研究的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对起草的《宁夏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原则》进行了专家论证。
    论证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的适用情形、影响因素以及判定指标设定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论证,提出了许多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指导原则》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我区中药产业发展,对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确保法律正确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起草部门将认真研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和中药产业发展实际,对《指导原则》讨论稿进行补充完善,增强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规范开展中药饮片安全监管提供制度支持。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jgdt_37954/jgdt_37955/202312/t20231215_438571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