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严管严查药品违法犯罪四川省四部门联合出台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12-1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近日,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四川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药监局结合四川药品监管实际,充分吸收近年来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检验鉴定、案件督办等相关制度优点,及时借鉴其他省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经验,牵头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多次征求意见、研究讨论并定稿。《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主要对以下工作进行规范明确。
一是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成立衔接工作的专门机构及联络员,负责案件移送、材料流转、信息共享等日常事务。省药监局、省公安厅成立打击整治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组,负责会商打击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案件的办理,开展重大典型疑难案件联合督导、督办工作。
二是明确案件移送流程。《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和流程,细化了移送材料的接收与证据补正、立案监督等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反向移送案件、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确保案件在程序中规范实施。
三是畅通检验认定通道。《实施细则》明确查办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协助检验与认定机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对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对司法部门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司法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
四是细化协作督办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双向案件咨询机制、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机制、涉嫌犯罪信息通报机制和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机制,以健全机制提升联动效能,全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细则》制定和发布,优化了行刑衔接流程,强化了部门联动,提升了行刑衔接工作效能,为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提供了规范,为治理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政策法规处)
原文链接:http://yjj.sc.gov.cn/scyjj/ypjg4/2023/12/11/e206aa52622c4bba9bc4420d5195b8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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