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2-16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要求,现将开展全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全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研究、医院管理研究、中医药管理研究、公共卫生管理研究等相关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申报年度内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者。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1.副研究员:具备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卫生系列中级职称满5年(即2017年底前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且聘任)。

  2.研究员:具备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原卫生系列卫生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即2017年底前取得原卫生系列卫生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且聘任)。

  (三)专业能力条件

  1.副研究员: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2.研究员: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学术造诣较深,深入了解国内外卫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创见解并做出开创性研究成果,卫生管理研究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培养研究人才进行研究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围绕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3项及以上(可重复选择),其中第1项为必选项。

  1.副研究员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EI等收录的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作者(主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参与制定、修订省级以上本行业标准、条例等1项或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评审、鉴定等2项。

  (4)作为执笔人(排名前3)撰写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发展报告、咨询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被省级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实施1项。

  (5)作为主要骨干(前3名)完成本专业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6)获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

  2.研究员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EI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作者(主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3)参与制定、修订省级以上本行业标准、条例等2项或参与省级及以上专业评审、鉴定等4项。

  (4)作为执笔人(排名前3)撰写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发展报告、咨询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被中央和国家部委、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实施1项,或被省级行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实施2项。

  (5)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前3名)完成本专业省(部)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6)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

  (五)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的或未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专业考试条件

  我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实行综合评审的方式。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须参加2022年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评审。

  四、申报条件说明

  (一)学历学位

  申报人应具备医学类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或学位。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护理等明显相关专业的学历按医学类相近专业学历对待。

  (二)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一般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般指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指省哲社规划课题、山西省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科普宣传专项、山西省社科联科研课题、省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课题、山西省社科院重点课题、省领导交办课题,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一般指省哲社规划重点课题、省科技战略研究重点项目(省软科学重点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一般指省直厅级单位根据改革发展需要,结合本职职能正式发布的社科类研究课题;省直厅级单位或地市党委、政府公开发布的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课题、专项规划课题等社科类课题。

  (三)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含: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经济学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中国优秀图书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发展研究奖等。省级科研成果奖含: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般指国家有关部委组织评选,由财政出资的行业最高社科类奖项。省级最高行业奖项一般指省委、省政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选,由财政出资的行业最高社科类奖项。

  (四)论文著作

  1.论文须是任现职期间,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的,与本人现从事专业、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

  2.核心期刊主要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等国内主要核心期刊遴选体系上发表学术论文,及SCI、SSCI、E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

  3.著作须是任现职期间,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与本人现从事专业、学科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术著作。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按照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字数。

  4.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均须提供成果原件并附在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网站下载的检索网页。

  (五)成果确认

  1.参与制定市级及以上的卫生管理相关发展规划、制度、办法、方案等研究成果,由采纳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正式印发文件。

  2.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发表在同一学术刊物同一期上的文章;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增刊上的文章;多次发表或被多次转载、引用的同一篇文章,一律以最高刊物按一篇对待。

  3.鉴于目前社科类研究成果形式多样化,对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发展规划、制度、办法、方案等成果确认,由评审委员会抽选3-5名高评委专家委员进行评审,确定是否为有效业绩成果。

  (六)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七)转评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原卫生系列卫生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除外),须在卫生管理研究岗位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及省卫健委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省人社厅联系电话:0351-7676050,来信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030000。

  省卫健委联系电话:0351-3580697,来信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99号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邮编:030013。

  (四)做好收审报送工作。材料收审、专业考试、现场答辩、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写要求等具体事宜,请登录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jw.shanxi.gov.cn)下载和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tzgg/gsgg/202312/t20231211_944281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