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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期失效药品监督检查2个工作指引

时间:2023-12-03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近日,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期失效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进一步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规范处置生产经营环节过期失效药品,防止药用渠道流弊和污染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1+4”系列文件中,新增药监部门“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为切实履行好相关工作职责,增强开展相关工作的科学性、合法合规性和可操作性,宁夏药监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工作人员对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期失效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制度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归纳总结了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职责任务、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明确了定义、适用范围、违法行为追究和监管责任追究等,务求不缺项、不漏项,有依据、有出处。依据重点检查内容形成了两个工作指引的日常监督检查清单,对检查项目归类实现条目化呈现,用于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精准规范实施监督检查。
    2个工作指引紧紧围绕药品监督检查职责定位,对药品和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部门、人员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建立过期失效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召回管理、过期失效药品登记、销毁、处置情况、委托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和购用企业(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施与设备、计算机系统、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出库、运输与配送等22个方面87项重点检查内容分别进行了明确。
    宁夏药监局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努力使之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jgdt_37954/jgdt_37955/202312/t20231201_4369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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