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舆情 >青海省五部门联合制定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省五部门联合制定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11-26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职能,形成共同打击药品监管领域违法犯罪工作合力,提升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质效,近日,青海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青海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别对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和协作配合与督办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操作性,把该明确的都明确下来,把该规定清楚的都规定清楚,使基层人员,一看就知道怎么做、怎么办;并对药品检测检验、认定意见的出具做出明确说明。突出部门间协作,把五个部门的相关要求都融入到了细则中,便于各部门协作配合。突出法律文书规范性,对涉刑案件的6种法律文书进行统一制作,以强化案件移送文书规范性。

  《实施细则》明确指出,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后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明确要求,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示途径和时限,从而有效避免各单位了解、掌握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yp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YJJ?Article_ID=B28EF6FD-A0E2-488F-BC3B-ADADD0E2F5A6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