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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更简化了!

时间:2023-11-25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对2020年12月14日印发的《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发了《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优化、简化了备案所需材料。

  “托育机构备案提交的场地证明材料由提供不动产登记证调整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由医疗机构对其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修改为提交托育机构自我评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修订后的《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保留了托育机构举办条件、不同类别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登记部门、备案部门职责要求。

  《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如何办理登记和备案?

  “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拟举办的托育机构应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设置并开展服务活动。”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不同类别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备案要求不同,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成立登记后的监督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批登记。机构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情况,以前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为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现在调整为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告知托育机构相关内容。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sjdt/39972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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