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3-11-11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监综药注〔2023〕82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关区代码为2316)进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3年10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31107145300124.html
相关附件: 药监综药注〔2023〕82号附件.pdf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31108/7b7b72c438504cec8bb71055f35e42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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