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增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的复函
时间:2023-11-11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监综药管函〔2023〕584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增加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的请示》(沪药监药管〔2023〕2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顾颂青、邵泓、王林波同志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工作。林梅和史晓晔同志不再担任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为确保生物制品质量和安全,相关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应持续组织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批签发报告审核工作,切实发挥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的审核把关作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3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31108153203134.html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31109/606185261dfd48f49c23c56059f6f9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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