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夏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5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例1:
中卫市中宁县某诊所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
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劣药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2月15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中宁县某诊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诊所药房药品阴凉柜最底层陈列的标识为“多功能新液针刀专用箱”中贮存的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盐酸洛贝林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多巴胺注射液、碳酸氢钠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以及在二楼药品库房贮存的炒蔓荆子、蝉蜕、白蔹、蜜麻黄均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从中宁县某口腔诊所免费取得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支;2021年12月2日,中宁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原职工马学珍将其从卫生院3楼手术室拿取的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2支、盐酸洛贝林注射液2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免费给予当事人,当事人又将上述药品作为该诊所的医疗应急储备药品,存放于药房药品阴凉柜最底层陈列的标识为“多功能新液针刀专用箱”中。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96.2元,无违法所得。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从中宁县某口腔诊所和中宁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免费取得药品的行为和使用过期药品行为,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使用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以上两项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1个品种的药品;
2. 并处罚款80000元整。
案例2: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5月1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宁药监药案移〔2023〕4号),附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Z20231709)2份,检验报告显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中医诊所使用的中药饮片僵蚕(炒僵蚕),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的含量测定要求,属劣药。
2023年5月15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号僵蚕(炒僵蚕)已经全部使用完毕。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复验申请,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依法立案调查。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炒僵蚕有500g被抽样,抽样费用按0.17元/g计85元,其余500g按0.2元/g使用,计100元,两项合计货值金额185元,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85元。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中药饮片货值金额较少,且仅总灰分不符合标准,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属于不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85元;
2. 并处罚10000元整。
案例3:
固原市泾源县某药房
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8月16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举报人《实名举报书》,称其2023年8月12日在被举报人泾源县某药房购买了一盒半甘肃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阿胶,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有效期截止2023年6月,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经检查发现举报人举报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情况属实。
接报后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天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泾源县某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该批次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21日从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采购,2023年8月12日当事 人以克为单位向举报人销售了370克,每克4元,货值金额1480元,检查中未再发现向外销售该批次药品。当事人于8月14日按照假一赔十销售承诺,向举报人赔付16280元,获得举报人谅解,并已对店内所有药品进行盘点,提交整改报告。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上报主管局长,经主管局长批准,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定期对销售的药品开展自查,造成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构成销售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有效期阿胶370克;
2. 并处罚款10000元整。
案例4:
吴忠市利通区某诊所使用无合格
证明文件、过期医疗器械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3月20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药品、医疗器械存储库房有12个某品牌一次性雾化吸入管超过有效期。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联系刘某某(陕西某医药公司业务员)购进某品牌一次性雾化吸入管,因为陕西某医药公司没有该商品,所以刘某某从网上购进,后于12月16日邮寄至吴忠市利通区某诊所。该诊所进货34个,单价6元,计204元。检查当事人开具的处方发现,已使用22个,剩余12个,收费价格为10元每个,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相关产品备案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12个一次性雾化吸入管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申请立案调查。
二、查办结果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使用该医疗器械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最终决定对吴忠市利通区杨某某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医疗器械:12个某品牌一次性雾化吸入管;
2. 并处罚款20000元整。
案例5:
石嘴山市平罗县某儿科诊所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6月12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罗县某儿科诊所检查时,在该诊所一楼就诊区域写字台抽屉内发现2种过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医疗器械进行扣押。
通过查看当事人的诊疗日志本和当事人供述,当事人自2021年3月至今共开展过43次雾化治疗,期间使用了规格为5ml、10ml和20ml的注射器。同时,当事人认可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由于该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的详细使用记录,无法得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现场发现的过期的医疗器械数量及该诊所提供的以上医疗器械的使用价格,核算其货值金额为:7支×1.2元/支+10支×0.5元/支=13.4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20ml共7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ml共10支;
2. 并处罚款20000元整。
案例6:
中宁市海原县某诊所使用
过期医疗器械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5月10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原县某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某品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批号:2102001,生产日期:20210201,有效期至:20230131)已超过有效期。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从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按照0.1元/个的价格购进300个某品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截至2023年1月31日,已使用上述批次的口罩280个,剩余20个。2023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药房门口置物架上存放有2包计20个某品牌一次性医用口罩,货值金额2元,《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已使用上述过期医用口罩6个。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因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用口罩数量较少,仅在诊所内使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3年6月2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减轻处罚:
1. 没收过期医用口罩14个;
2. 并处罚款5000元整。
案例7:
银川市兴庆区某美容养生馆
使用过期化妆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6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市兴庆区某美容养生馆兴庆府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前台南侧储物柜内发现贮存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某甘草精华液(粤G妆网备字2020069376,批号HYDE03BZ,限用使用日期20230502),共计3瓶,在该店一楼东侧厨房西南角货架上发现贮存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某能量泥膏(粤G妆网备字2018040981),共7批次46盒。上述共计2种、49盒(瓶)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批号为HYDE03BZ的某甘草精华液为当事人自2020年12月22日从宁夏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盒;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共7批次某能量泥膏也为当事人自2020年9月3日从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8盒。因当事人按照顾客办理不同价位的秒杀活动、体验卡及会员卡向顾客提供上述涉案产品,故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无法确定。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某甘草精华液3瓶、某能量泥膏46盒;
2. 并处罚款10000元整。
案例8:
银川市金凤区某美容店使用
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5月1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银川市金凤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和库房内发现5瓶化妆品仅有韩文标签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资料。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化妆品为当事人分别在2023年4月6日和4月29日网购取得,可提供交易记录,但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进货查验资料,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可查到备案信息,货值金额1128.01元。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使用仅有韩文标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涉案的5瓶化妆品中有3瓶尚未开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也未接到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化妆品的不良反应信息,涉案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风险性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等方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3. 并处罚款20000元整。
案例9:
吴忠市某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备案化妆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2年6月14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吴忠市利通区某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现场随机检查3间客房,发现客房卫生间摆台上均陈列有标注“某饭店洗发液”、“某饭店沐浴液”各1瓶(500ml/瓶),又对当事人其它未入住客人的客房检查,共发现上述“某饭店洗发液”13瓶、“某饭店沐浴液”13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2款产品的注册备案凭证,也未能提供索取的上游供货方的资质证件和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主管局长审批,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银川市兴庆区某酒店用品经营部购进了“某饭店洗发液”“某饭店沐浴液”,该两款产品为当事人按照要求定制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只索取了银川市兴庆区某酒店用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未索取上述产品备案凭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资质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13瓶“某饭店洗发液”、13瓶“某饭店沐浴液”,当事人未销售,也无违法所得。
二、查办结果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的属于普通化妆品,购进的上述产品未经备案,构成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只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索取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质证件,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两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当事人购进未使用的13瓶“某饭店洗发液”和13瓶“某饭店沐浴液”;
3.上述两项合计处罚款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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