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吉林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9-24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监综药注〔2023〕70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林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为进一步规范珲春口岸药材进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吉林珲春口岸的关区代码为1517。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使用已启用的登记备案专用章。
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规范开展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工作。
四、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信息化水平。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30921171827142.html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30922/82697a4cbad44074be16d5d4d25722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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