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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17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由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为此,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发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渝药监通告[2018]1号,以下简称1号通告)。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与备案,促进我市医疗机构制剂发展与成果转化,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1号通告实施5年以来的工作实际,在1号通告基础上修订并重新发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对19号公告的20条内容进行了全覆盖,同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分别为:

  (一)备案要求和范围。《实施细则》的备案范围为三个方面,与总局19号公告规定的范围一致;在不予备案方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将总局19号公告的4条细化为10条。

  (二)备案申请人条件。《实施细则》对总局19号公告中的申请人条件进行了梳理和明确。

  (三)备案流程。《实施细则》制定了重庆市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流程。

  (四)备案的品种管理。包括中药制剂的名称、备案号、变更、年度报告、已有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管理以及销售、广告、使用等管理内容。

  (五)备案的监督管理。一是对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二是对市药监局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工作职能进行了细化;三是对取消备案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六)修订的内容。一是调整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事项。将原《实施细则》中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事项由“首次备案、变更备案、年度报告备案和注销备案”修订为“首次备案、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告”。二是对处室及单位职能职责按现行规定进行了调整。三是附件的修订与简化。《实施细则》的附件由原来的6个简化为4个,同时对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了修订。对附件1《首次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进行修订,保证与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共性项目资料要求的一致性;取消附件4《备案资料撰写要求》,改为与注册品种合并制定了单独的《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南》;取消附件6《医疗机构制剂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注销备案申请表》。

  


原文链接:http://yaojianju.cq.gov.cn/zwgk_n2104/zfxxgkml/zcjd_n2104/wzjd/202309/t20230915_12341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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