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1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立法必要性
血液是重要的临床医疗资源,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法治手段规范和促进献血工作十分必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2000年,我省出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对献血工作作出了实施性规定。该办法实施二十多年来,对推动我省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我省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连续七次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称号。
随着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不断深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项目相继落户河北,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近年来,国家陆续修订《血站管理办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规章,也对献血工作提出更高、更细致的要求。我省在推进献血工作的长期实践中,也积累形成了一系列成熟、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上升为制度,我省现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滞后于国家新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献血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补齐短板,健全我省公共卫生法治体系。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献血条例》共八章五十条。从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励措施、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强化献血用血安全保障。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和自愿献血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血液保障应急机制,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采供血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京津两市献血工作合作,推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在血液使用、血液质量管理等方面深化合作。
二是加强献血的宣传和动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村(居)民委员会等积极动员、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三是规范献血采血与供血的管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固定采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对血站采集血液进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误工等适当补贴。
四是构建激励保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规定献血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用血后可按规定减交或免交相关费用。在我省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等有关奖项的献血者实施旅游、医疗、交通“三免”优惠政策。严格对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血站采供血质量、执业活动、临床供血用血等进行监督检查、抽检,并定期通报。鼓励公众对献血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五是严格了血站的相关法律责任。对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前未向献血者履行告知义务、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等行为以及血站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严格了血站的法律责任,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献血者和用血单位。
相关链接:《河北省献血条例》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jd/39830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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