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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河北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

时间:2023-09-1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9月4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我省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提出,公办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费,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全面推进实施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公办、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为托育费以及包括伙食费在内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托育费可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度或季度收取。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公办托育机构不得收取采暖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

  严格规范结算方式。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托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此外,通知要求托育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sjdt/39831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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