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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3年第110号)

时间:2023-09-03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为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泰州市药品检验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30831153518185.html

相关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10号附件1.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10号附件2.docx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30901/888bf4bc0f6b47fe9a358264f7b96e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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