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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新规即将实施,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如何应对?

时间:2023-08-20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提出了具体要求,海南省药监局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要求进行整理,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义务提供参考。

  根据《办法》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并不限于化妆品经营者入驻规则、日常检查制度、违法行为制止、报告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

  三、对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四、开展平台内经营者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日常经营行为检查等。日常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检查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置措施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入驻平台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二)日常经营行为检查。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情况;

  2.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一致;

  3.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的化妆品标签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

  五、搜集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并自查。主动收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抽样检验、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并及时开展平台内自查。

  六、违法行为制止。通过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或者收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信息通报等方式,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一)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七、违法行为报告。对发现的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后,对于下列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情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容包括涉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涉及产品的信息、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相关情况说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做出的处置措施等信息:

  (一)因使用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导致人体全身性损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

  (二)有证据表明入网经营的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者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三)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支持和服务。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九、法规宣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化妆品信息发布要求等。

  供稿:化妆品处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ywdt/gzdt/202308/t20230816_3475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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