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医药管理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8-1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黔中医药发〔2023〕2号
省中医药管理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计划(2023-2030年)》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共同制定了《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林业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
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评估、验收、评定和复核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评选认定工作遵循的原则: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分级审核;依据标准,科学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规范有序,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用植物园、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诊疗或康养机构、中医药产业基地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提供必要的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对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园区、小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提供必要的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区评定标准》)相关规定,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丰富、发展机制完善、与中医药健康服务业融合深入、中医药健康旅游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综合实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州)和县(市、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证照齐全,基础设施完备。
2.未出现任何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土地使用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及基本农田、占用各类保护区及破坏资源的行为。
3.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旅游违法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
4.可提供1种以上,以中医药文化、健康理念及养生、康复、医疗技术体验为主题,通过多种旅游活动的方式,达到健康促进、疾病防控、文化传播目的的服务项目。
5.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人文与自然景观、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
6.能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在促进产业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播等方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辖区内有2个以上示范项目。
2.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生态环境、土地使用违法违规和文化旅游资源破坏责任事件及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中医药健康产品和业态丰富,至少涵盖中医药自然生态类、中医药历史文化类、中医药诊疗康养类、中医药研发制造类中的2种,能提供标准化和个性化、长中短期相结合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系列产品。
4.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人文与自然景观、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
5.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持体系。
第八条申报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辖区内有2个以上示范基地。
2.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生态环境、土地使用违法违规和文化旅游资源破坏责任事件及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中医药健康产品和业态丰富,至少涵盖中医药自然生态类、中医药历史文化类、中医药诊疗康养类、中医药研发制造类中的3种,能提供标准化和个性化、长中短期相结合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系列产品。
4.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人文与自然景观、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
5.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撑。
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九条 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评定程序为:申报单位自评—县级推荐—市级初评—省级评定。申报单位对照《示范区(基地、项目)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达到要求后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表;
2.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3.创建工作方案(申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可申请专家辅导)。
第十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按照全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工作的安排部署,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符合《示范区(基地、项目)评定标准》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联合同级文化旅游、林业部门及时向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自收到县级推荐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共同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初评办法自行确定)。各地依据初评结果择优向省级有关部门推荐,每个市(州)每次推荐示范项目(基地、区)合计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省级有关部门收到市级推荐材料后,应组织专业人员成立评审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形式开展现场评审。评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创建单位工作汇报(应提供相关介绍PPT或动态视频)。
2.现场实地考察(由创建单位安排考察路线)。
3.核查佐证材料。
4.对照评定标准进行打分。
5.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对通过省级评审的申报单位,经省中医药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4个部门确定,分别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示范区(基地、项目)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市、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区(基地、项目)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核。复核工作由省中医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林业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统一开展实施。
第十七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示范区(基地、项目)评定标准的,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称号处理。示范区(基地、项目)受到限期整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评定部门检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作取消称号处理。
第十八条 对示范区(基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取消其“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称号。受到取消称号处理的单位,不得以原称号名义从事宣传和经营等活动。
1.严重违背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2.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4.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局共同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被取消示范区(基地、项目)称号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各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林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基地、项目)日常管理,要切实做好示范区(基地、项目)指导和政策保障工作。应依据《评定标准》,结合当地中药材经济发展实际,在生态保护、发展能力、科技支撑、内部控制、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加强指导,不定期组织检查,强化示范区(基地、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示范区(基地、项目)变更名称、管理机制、调整核心资源,或因季节、改造等原因歇业的,应当及时逐级报省级评定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的申请、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2.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申报表
3.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申报表
一图读懂 | 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http://atcm.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_5130534/bmwj/202308/t20230803_81462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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