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领导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时间:2023-08-1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

  《国家标准2023》是自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发布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与202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比,《国家标准2023》新增了1个服务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提高了3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扩大了2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范围(农村危房改造、特殊群体集中供养)。此外,《国家标准2023》还完善规范了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41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的表述,并调整了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等10个服务项目的牵头负责单位。

  为抓好《国家标准2023》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各地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对照《国家标准2023》,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二是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确保《国家标准2023》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三是要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对于各地超出国家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并做好事后报备工作。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wyw/397728.j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