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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适用两个ICH 指导原则

时间:2021-11-12 作者:   来源: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宣布决定适用两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适用《M3(R2)及问答(R2):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问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基因组采用和基因组数据管理适用《E18:基因组采样和基因组数据管理》,实施过程中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要求。

  我国药监部门坚定不移推进药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进程,于2017年加入ICH,于2018年当选为ICH管委会成员,并在2021年连任ICH管委会成员。自加入ICH以来,国家药监部门全面参加ICH各次会议,全面参与ICH议题协调,全面实施ICH指导原则。ICH指导原则在中国的转化实施,推动了中国药品注册标准与国际药品注册标准全面接轨。

  我国已充分实施46个ICH指导原则,并持续积极开展ICH指导原则的转化实施等工作。近期,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还就ICH指导原则《Q13:原料药和制剂的连续制造(草案)》《Q3C(R8):杂质:残留溶剂》中文翻译稿及其转化实施建议和《E14及问答:非抗心律失常药物致QT/QTc间期延长及潜在致心律失常作用的临床评价及问答文件》的转化实施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作者:落楠)


原文链接:http://mpa.jl.gov.cn/zxfw_84842/xwlm/gndt/202111/t20211107_8277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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