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法规 >增设技师类别职称、“西学中”人员纳入评审范围,四川优化中医药职称评价体系

增设技师类别职称、“西学中”人员纳入评审范围,四川优化中医药职称评价体系

时间:2023-07-09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切实破解难题,扎实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近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和《四川省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在中医药职称改革工作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

  《条件》明确了全省中医药高级职称评审的适用范围、职称类别、评审方式、业绩贡献等内容,优化完善了中医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评价标准,进一步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更加科学评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助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中医药强省建设。

  《条件》提出,强化分层分类评价导向。中医药高级职称划分为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和基层高级职称两个层次。增设技师类别职称,畅通了中医康复治疗技术、推拿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渠道,建成了包括医、药、护、技四类人员,涵盖27个评审专业的中医药职称评价体系,分类细化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各有侧重。新增中医药健康管理、中医康复治疗技术2个评审专业,进一步激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精进专业技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条件》提出,突出中医药特色,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拓宽“西学中”人员职称晋升渠道,将“西学中”人员纳入中医药职称评审范围,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可申报中西医结合高级职称。同时提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须完成跟师学习或进修学习,并在答辩题库中强化了中医四大经典内容。

  此外,《条件》还重点从“医德医风作为评价的首要条件”“坚持以医为本,把临床指标作为重要评价标准”“破除‘四唯’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鼓励扎根基层,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附件:

   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四川省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原文链接:http://sctcm.sc.gov.cn/sctcm/zcwj2/2023/5/11/e7f37f3e38414fd29fcb2ba561243e7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