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18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22年1月,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我委提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严格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照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比例、公正公开、协调统一等原则,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权,我委现行的部分裁量基准已不再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委决定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订,形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调整,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订,现行的《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已不再适用。
三、修订过程
2022年3月17日,我委组织省级卫生健康监督专家库各组组长召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修订研讨会,决定对《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修订。4月8日,我委组织16名专家对《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修订讨论,5月底形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修订稿)(初稿)。6月6日,我委组织相关修订专家对《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修订稿)(初稿)进行研讨,经过再次修改,形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修订稿)(征求意见稿)。7月19日我委向各市县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局和省司法厅等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3条,部分采纳2条,采纳1条。2022年9月27日通过省卫生健康委专题会议审议,2023年1月13日通过公平性竞争审查,2023年2月21日通过法核,2023年3月13日通过廉洁性审查,2023年3月16日经2023年第4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修改名称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四、修订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要求,将《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改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二)将《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附件的形式印发。
(三)明确依法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明确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五)明确轻微违法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增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疫苗管理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中医药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删除已废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七)在《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添加“违法条款”部分仅供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参考,行政处罚过程中以实际情况为准。
原文链接:http://wst.hainan.gov.cn/swjw/jdhy/zcjd/zxjd/202306/t20230613_3434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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