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03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药监发〔2022〕110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为便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单位,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的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基本条件》,现对《基本条件》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基本条件》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监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好职称评价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药品监管实际,靠用卫生系列原则性条款,借鉴省外经验做法,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咨询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制定出台了本《基本条件》。
问:《基本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基本条件》共五章19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文件依据、适用范围、职称资格层级及名称、评审方式。
第二章为基本申报条件。主要明确了申报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条件,继续教育要求等。
第三章为破格申报条件。主要针对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学历条件,但业绩突出的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具备的相应条件。同时,明确了提前申报相关情形。
第四章为答辩。主要明确了答辩范围,推行全员答辩。
第五章为附则。主要为相关词语的特定解释,包括药学相关专业、非临床副主任中药师、非临床主任中药师、药品、药品现场检查、奖项、重大损失等有关词语和概念。同时,明确了《基本条件》的施行、试行时间及解释部门。
问:《基本条件》申报范围有哪些?
答: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药学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范围涵盖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等,不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问:《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所称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的要求是什么?
答:遵循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明确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申报人员应具备药学相关专业。药学相关专业为医学门类、医药卫生门类的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专业。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问:《基本条件》的职称评价方式是什么?
答:沿用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方式,实行初中级“以考代评”、副高级“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已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药学专业)且成绩合格的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对应非临床药学初、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视同其具备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
问:《基本条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具有开创性、基础性、转折性。在卫生系列,设立非临床药学职称评审专业,畅通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建立统一的药品监管技术职称评审体系。由省药监局牵头做好全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单独开展非临床药学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
二是突出导向性、专业性、规范性。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能力评价、业绩贡献。完善评价标准,对标准规范、专利研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成果转化、论文论著、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等评价指标进行分类量化。拓宽评价维度及申报范围,将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的新药研发、质量体系等业绩纳入评价标准。
三是实现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首次建立我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视同其具备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时间,以用人单位聘任文件为依据。
问:后续工作安排是什么?
答:下一步,省药监局将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以及国家、省相关职称政策,积极组织启动我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同时,严格加强对《基本条件》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及时研究《基本条件》2年试行情况,推动《基本条件》深入实施。
原文链接:http://yjj.sc.gov.cn/scyjj/c103192/2023/5/22/49610d45f8104931814b742e78909c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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