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时评 >理性认识功效性化妆品

理性认识功效性化妆品

时间:2023-05-14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是由多种原料经过科学调配加工而成的混合物。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中已使用的原料有8972种。化妆品原料种类繁多、功能各异,大体上可分为基质原料、辅助原料和功能性原料,但互相也有交集,界限并非一成不变。

  基质原料是构成化妆品剂型的主体原料,在化妆品配方中占比较大,一般分为油质原料、粉质原料、胶质原料、表面活性剂、溶剂等。

  油质原料是形成各种膏霜、乳液类化妆品的基质原料,起到滋润、柔软和保护皮肤的作用。常用的有马脂、橄榄油等天然来源的动植物油脂,矿油、矿脂、地蜡等天然矿物油蜡,以及硅油、脂肪酸、脂肪醇等合成或半合成的油质原料。

  粉质原料是粉剂型化妆品的基质原料,在散粉、粉饼、粉底、眼影等产品中的使用量很高,起到填充、分散、吸收、遮盖等作用,常用的有滑石粉、高岭土、云母、硬脂酸盐等。

  胶质原料是凝胶型化妆品中常用的基质原料,主要成分是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因其具有成膜性、胶凝性、保水性等多种功能,在各类化妆品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表面活性剂是配制洁肤类化妆品的基质原料;因其具有乳化、增溶、分散、去污、抗静电等作用,在多种化妆品中作为重要的辅助原料使用。

  溶剂在化妆品中主要起到溶解其他辅助或功能性原料的作用,常用的有水、乙醇等水相原料。指甲油、洗甲水等油溶性化妆品中也会用到乙酸乙酯、丙酮等有机溶剂作为基质原料。

  辅助原料可赋予化妆品特定的香气、色调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尽管这些原料在化妆品中的添加量相对较少,但其作用不容忽视,主要包括芳香剂、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pH调节剂、螯合剂等。

  功能性原料是赋予化妆品特定功效或强化化妆品对皮肤生理作用的一类原料,如防晒剂、祛斑美白剂、防脱发剂、烫发剂、除臭剂等。

  影响化妆品功效的多种因素

  化妆品的功效与功能性原料的使用有必然联系。例如,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肯定会使用防晒剂,祛斑美白类产品会添加祛斑美白等功效成分,烫发产品中有特定的烫发功效成分等。

  那么,添加了功能性原料的化妆品是否就会有相应效果呢?答案并不肯定。化妆品是否能达到宣称的效果取决于以下多种因素:

  一是皮肤自身因素。皮肤吸收是化妆品使用的基础,如果皮肤的吸收效果不好,再好的原料也起不到应有的功效。而使用人群年龄、性别、使用部位、皮肤状态等都有可能影响皮肤对化妆品的吸收效果。

  二是功效成分的添加量。如果添加量太少,原料没有达到起效量,产品显然起不到相应效果。但添加量也不是越多越好,功效成分添加量过多不仅有可能增加皮肤负担,影响吸收效果,也可能增加安全风险,且提高产品成本。

  三是功效成分的性质。一般而言,脂溶性高的功效成分吸收效果更好,分子量越小越容易被吸收,但也不是绝对的。此外,原料的透皮吸收效果还与其结构、形状、溶解度等多种因素有关,不单纯取决于分子量。

  四是产品的配伍情况。通过功效成分和其他辅助原料或多种功效成分的合理配伍,产品可以获得协同增效的功能,如果配伍不合理,即便是同样的功效成分,添加量相同,在不同产品中的效果也会大相径庭。

  五是外界环境因素。温度、相对湿度也会影响功效成分的吸收效果。温度越高,皮肤对大部分功效成分的吸收效果越好。而相对湿度增加时,由于角质层内水分与外界水分差减少,皮肤对水分的吸收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会降低对水溶性功效成分的吸收能力。

  选购功效性化妆品的要点

  那么,消费者该如何选择功效性化妆品呢?

  一要关注功效性化妆品是否有与功效宣称相对应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生产、进口前应进行注册;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属于普通化妆品,在上市销售或进口前应进行备案。一个产品可以同时宣称多种功效,其中只要有特殊化妆品相关宣称就应按照特殊化妆品获得注册证。例如,宣称祛斑美白的化妆品可以同时宣称保湿、修护、紧致等普通化妆品的功效,但必须按特殊化妆品获得注册证。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之前可以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核实所购买产品的注册证号、备案编号以及其他基本信息,确保购买的不是无证产品。

  二要注意产品所宣称的功效是否在化妆品允许宣称的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等26种功效范围内。如果不是,就很可能属于虚假或夸大宣传。例如,驱蚊、抑菌、止痒等功效宣称已超出了化妆品的定义范围,不建议购买宣称此类功效的“所谓的”化妆品。宣称抗糖化、抗氧化、防雾霾等功效的产品,应按照新功效开展相应的功效评价试验才可以宣传,购买此类化妆品应慎重,建议到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核实其是否公布过相对应的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以及结论。

  (摘自2023年02月09日《中国医药报》)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kpxc_37878/202305/t20230504_405164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