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2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牙膏既是日用消费品,更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新修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开展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办法》明确牙膏定义,将牙膏定义为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规范牙膏功效管理和标签要求,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明确牙膏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规范功效宣称范围及用语。同时,明确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牙膏监管工作。
《办法》规定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并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继续沿用现有牙膏生产许可制度,对牙膏生产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行业的影响。
《办法》明确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此外,《办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还列举了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晰了企业主体责任。
原文链接:http://mpa.jl.gov.cn/zxfw_84842/xwlm/gndt/202303/t20230323_8683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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