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法规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文字解读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文字解读

时间:2023-02-17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我委结合国家相关最新政策规定等,对2017年印发的《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17〕2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以下简称2023版《规程》)。

  一、工作背景

  2017年,我委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以下简称2017版《规程》),指导各级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严格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文件,调整了部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政策。我委综合国家最新文件要求,对2017版《规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23版《规程》。

  二、主要内容

  2023版《规程》分为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备案项目登记以及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5大部分。

  (一)设置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负责的受理范围进行修订,对办理程序、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审核要点进行明确。

  (二)登记。包括受理范围、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停业、备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各级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作了调整,如取消相关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准书、验资证明等。同时增加公立医院主院区、分院区登记等相关规定内容。

  (三)校验。包括有效期内校验、有效期满延续注册。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和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医疗机构校验前应征求意见建议,校验后应及时通报校验信息。备案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各市要明确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四)备案项目登记。包括健康体检及外出体检备案、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备案、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相比2017版《规程》,增加诊所备案工作的相关内容,增加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的相关内容,对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内容进行修订。

  (五)工作要求。要求各级各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六)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3月2日至2028年3月1日。

     (七)附件内容。为医疗机构提供各类申请表格样表,可以通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自行下载。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302/t20230213_424320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